来源: 程孝先问答网
2024-05-14 02:38:44

我市加强防控福寿螺扩散蔓延

  据了解,5-8月是福寿螺繁殖高峰期。我市各地加强监测监管,定点清除,积极开展应急防控技术措施指导和防控技术研发与示范推广,对福寿螺开展扑杀,利用稻鳖综合种养技术,有效控制福寿螺的蔓延。在信州区朝阳镇,农户通过人工捡螺、摘卵,无人机飞播喷洒药物等方式进行福寿螺防控工作。在玉山县岩瑞镇、文成街道建立300亩稻鳖综合种养基地,利用甲鱼喜食螺类的特性,将福寿螺粉碎后喂养甲鱼,建立稻鳖共生的生态系统,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提升。

  外来入侵有害生物防治是一项长期性工作,我市各地积极落实防控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外来入侵生物防治工作负总责,做好本区域内的防控。各级形成“上下联动,群防群治”常态化联防联治机制。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做好外来入侵生物危害防控技术推广,建立健全福寿螺等重大外来入侵生物的监测、预警和综合防治经费保障体系,切实推进福寿螺等外来入侵生物防控工作,减少水稻等农业产业的损失,全力保障农村生态、农业生产安全。

市委党校中青班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活动

本报讯 记者陈静报道:市委党校第37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3月21日至22日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基层调研活动。此次活动旨在通过深入全市各县(市、区)乡村、街道、企业,针对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乡村振兴示范带发展、乡村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工业和科技发展等议题开展调研,提升学员们的实践能力和思想理论水平。

调研活动分为4个小组,分别围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如何提质增效、乡村振兴示范带的发展、乡村应急处置工作、工业和科技发展等主题展开深入调研。调研过程中,学员们与基层干部、村民、企业代表等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交流。他们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详细记录调研情况,并就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和思考。此次调研活动让学员们深入了解了我市在各个领域的发展情况,打开了视野,学到了经验,启发了思路。


微信群朋友圈卖烟花?售卖转发都违法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检查

本报记者 郑欢

春节临近,不少市民的朋友圈、微信群出现了一些烟花爆竹的售卖消息。那么,在网络社交平台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合法吗?对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必须在合法的经营点销售,在微信群、朋友圈私自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私家车后备箱“摆摊”和个人路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也是违法行为;非法渠道购买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烟花爆竹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不算违法。但如果不仅发布销售信息还存在线上资金往来等销售行为,则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要由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车辆、取得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春节期间历来是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旺季,在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请前往有资质和存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购买有安全保障的烟花爆竹,安心过大年,如发现网售行为请立即举报。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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