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王海问答网
2024-05-23 16:37:08

荔枝上市 虽好吃但要适量

  本报记者 蒋学华 文/图

  “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从苏东坡的诗句可见荔枝之鲜美,令人垂涎三尺。最近,饶城水果界的白富美荔枝陆续上市了。

  5月7日,记者走访饶城水果市场发现,继半个月前个别水果专卖店有新鲜的荔枝出售后,这几天饶城的不少水果专卖店,以及大型商超,新鲜荔枝陆续上架。不过,初上市的荔枝售价不低,每公斤在50元左右。商家表示,5月下旬荔枝大量上市时,才会迎来热卖期。

  在信州区茶圣路的英果联盟水果店内,菠萝、蓝莓、西瓜等水果琳琅满目,其中,荔枝被摆在C位,价格牌上写着零售价29.80元一斤。正在选购的徐女士拿起一个荔枝端详,但面对不菲的定价,她有些犹豫。“这些荔枝看上去挺漂亮,但是,听说现在的荔枝还不是很甜。”最终,抱着尝尝鲜的心态,徐女士买了一斤。导购员告诉记者,荔枝是这几天刚上市的,眼下产量少加上运输成本高,所以售价也贵一些,目前买的人不多,每天平均售出10多斤。在百果园水果店,妃子笑荔枝已从半个月前的78元一斤,降到39元一斤。导购员说,荔枝上市半个多月,由于价格高,购买者很少,随着最近适当降价后,每天才能售出一二十斤。在广信区第一农贸市场内的10多个水果摊点,记者都没有发现荔枝的身影,其中一位摊主直言,由于进价高、购买力低,目前还未开卖荔枝。

  据从事水果生意多年的翁师傅介绍,荔枝产区以海南、广东等省为主,在妃子笑、六月红、白糖罂、鸡嘴荔等多个荔枝品种中,海南的妃子笑属于早熟品种,上市时间较早,每年4月中下旬开始上市。荔枝高价不会持续太长时间,预计再过半个月,来自广东、广西的荔枝就将大量上市,届时价格会迎来“跳水”。

  俗语称“一只荔枝三把火”,由于荔枝中含有大量的葡萄糖、果糖、各种维生素,过量食用后,会产生大量热卡,食用者可能出现舌头长疮、小便变黄、咳嗽等症状,这些症状从西医角度来看,是由于热卡摄入过多而引起的代偿反应,在中医角度上来看就是“上火”。市中医院副院长汪炜提醒,不要空腹吃荔枝,适量不贪多。不同的人群食用荔枝的“安全量”各不相同:成年人每天食用荔枝建议控制在15颗内;4岁以内儿童最好不要直接进食整粒的荔枝,一天食用不超过4颗;孕妇食用荔枝每天不超过10颗;有便秘的老人、血糖控制不好的人尽量不吃,控制体重的人要尽量少吃,有肝病、肾病、胃肠疾病的人更要慎吃。

龙头山乡:农技员包干到村 实用技术送田头

  祝正兴口中的农技员,就是龙头山乡选派的村级农业产业发展指导员。以前,村民都是按照经验进行农业活动,近年来,龙头山乡加大了村级农技员的选派力度,丰富了村级农技员理论知识,通过科学的指导,尽最大可能帮助农户减少病虫害,确保农作物种植顺利开展。

  农技员们包干到村,通过多种形式对村民开展水稻等农作物种植宣传,如开展村民大会,提供种植知识视频,上门解答疑问等。同时,农技员们积极下地,走入田间地头,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地解决村民们的各种问题。“只有深入田间地头才知道村民需要什么,只有农民认可的技术才是好技术,我要继续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技能,确保龙头山乡的种植业顺利发展,让农民生活更加美好。”龙头山乡的农技员董自如是说。

  龙头山乡是个农业大乡,耕地多、农业人口多,耕地产量却很低。通过选派村级农业产业发展指导员,从2014年至今,种植业产量提高50%以上;并且农技员们根据本乡的地质条件和气候因素,开创性地引入新的种植品种,如羊肚菌、草莓、葡萄等,村民的收入极大提高。“群众满意度高、服务效果好。”德兴市龙头山乡农办有关负责人称,通过多年试点,村级农技员解决了实用技术落地难的问题,弥补了基层农技干部不足的短板,俨然成为了乡村产业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詹求昊 董斯堃)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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