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程孝先问答网
2024-05-26 04:24:02

她有一副“热心肠”——记2024年第一季度“江西好人”黄海娇

本报记者 蔡霞

这个4月,鄱阳有一位古稀老人获评2024年第一季度“江西好人”,她就是鄱阳镇姚公渡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黄海娇。

从18岁开始担任社区干部至今,黄海娇一直奔波在乡村一线。50多年来,她先后在鄱阳镇第一街道、第三街道、城北社区等担任党支部书记兼街长(主任),所在街道或社区各项工作在全镇名列前茅,几乎每年都受到上级表彰。

2012年,黄海娇在准备退休之际,被任命为姚公渡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在这里,黄海娇大胆运用城市社区理念建渔村、管渔村。她坚持规划先行建新村,多方筹措资金,争取到数百万元用于本村建设,修缮升级各类基础设施,建起了村便民服务中心,在村口修建了仿古牌楼、文化长廊、渔俗文化展示厅,在村里修建了花坛和中心花园,硬化了全村路巷,村容村貌焕然一新,让姚公渡村成为远近闻名的“文明村”。姚公渡村先后被评为省、市、县“文明村镇”,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等。

为村民排忧解难,黄海娇每天都是早出晚归、以村为家。2021年底,黄海娇带领村志愿服务队清理“牛皮癣”时,意外被石头绊倒导致膝盖骨裂,医生要求其在家卧床休养一段时间,但她挂念着村里各项事务,第二天就拄着拐杖来到村委会工作。村里的贫困孩子小惠患有先天性肢体残疾,还伴有其他疾病,治疗费用高昂。黄海娇积极帮助他们享受党的惠民政策,为其家庭办理了低保、医疗救助,还为其父母安排工作,又私人资助小女孩的学习用品、生活物资。

在生活中,黄海娇也有着一副“热心肠”。2020年,鄱阳遭受特大洪水灾害,黄海娇在同学群和家庭群里发起捐赠活动,很快就募捐到了26000余元,并及时采购米、菜、油等生活物资,送到受灾严重的油墩街镇同兴村和桥头村、鄱阳镇道汊村的受灾群众手中。2016年,黄海娇获评“江西省劳动模范”,有10000元的奖金,她分文未留,全都捐给了10个贫困家庭。

坚持为民办实事、解难事,黄海娇先后荣获“江西省劳动模范”、龚全珍式优秀党支部书记、江西省“十佳”法律明白人、江西省优秀妇女干部等荣誉称号。“黄海娇就是‘一面红旗’,插到哪里,都能熠熠生辉。”当地村民如此称赞道。

电动车不当充电存隐患 消防教你防范

消防部门对电动车安全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本报记者 周梦沁

电动车作为常见的交通工具,因其节能环保、轻便等优点,深受市民喜欢。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在单元门里、走廊过道里看到停放的电动车,也有人在家中,或者从家里接出电线来进行“飞行”充电,而这些行为都存在安全隐患。

为什么停放在楼道的电动车存在安全隐患?上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首先由于电动车充电时间长,甚至很多居民会通宵对它充电,这就使电池可能成为引火源;其次,电动车上很多部件是塑料制造的,一旦起火,就会迅速燃烧,火焰和烟气的温度很高,烟气中含有各种毒气,严重威胁居民的生命安全。

上饶消防部门提醒:一是尽量选择统一配置的充电、停放地点。自觉把电动车停在建有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库的地方充电。二是电动车不要放在住宅内、楼道内充电。在没有集中停放充电库的小区里,只能在家里给电动车电池充电的居民,不能把电动车停放在住宅楼门厅、楼道里通宵充电,更不能户外飞线充电。三是合理充电,避免过充。充电时,先插电池插头,再插电源插头,拔电时,先拔电源插头,再拔电池插头,注意时间不宜过长。四是让充电的电池远离可燃物。电动车充电时,要远离易燃易爆物品,以防电动车起火后火烧连营,造成更大的事故。五是家里配备灭火器。在家里配备适用的灭火器,至少楼道里要有灭火器,并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以便万一发生火灾时及时正确地扑救。六是避免在阳光下直接暴晒电池。外界温度过高容易影响锂电池本身的散热,从而导致电池内部温度过高,引发隔膜熔穿和短路现象,因此,应该避免电池直接暴晒,同时也不要靠近温度过高的热源。

“我们已经对小区和高层建筑物业进行一次集中约谈,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公共用地、原有车棚(位)加快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满足居民和用户就近、便利的停放充电需求。”上饶消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我们正在以高层建筑、居民小区、群住房等场所(领域)为重点,开展全面排查清理和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劝阻和制止在建筑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劝导居民不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其充电和飞线充电,坚决杜绝“飞线充电”“进楼入户”“人车同屋”引发的火灾事故。”

子女抚养引纠纷 法官调解护成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于2012年2月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尹某某。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21年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尹某某由被告尹某抚养成人。

  后随着女儿尹某某逐年长大,原告了解到被告平时忙于工作对女儿缺乏关心照顾,且女儿多次在电话中向原告表露出其希望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而被告认为其虽然忙于工作,但偶尔也会回家关心孩子的学习,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且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在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不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双方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与尹某某亲切交谈,让其打开心扉,畅所欲言。通过交谈,法官了解到尹某某想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想法。接着法官又分别与原、被告交流,了解到被告考虑到目前女儿的状态,认可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但担心以后难以见到女儿。而原告也想要弥补多年未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缺少关心照顾的遗憾,并且同意被告可随时探望女儿。

  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及女儿尹某某的真实意思后,从有利于尹某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从情、理、法等方面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被告同意女儿尹某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至成年;被告尹某对女儿尹某某享有探视权。

  调解完毕后,法官分别向原、被告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叮嘱双方今后要多关心照顾尹某某的学习和生活,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之前对孩子的失职,并表示今后会给女儿更多的爱和关心。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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