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孙应吉问答网
2024-05-18 19:45:40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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鄱阳法院: 首例高空抛物案宣判

  2022年10月20日,被告人虞某因琐事情绪失控在家中打砸物品,打砸过程中踢到了其家中杂物间一个重约6公斤的煤气罐,便将煤气罐拿出来,站在客厅将煤气罐往阳台外面扔,第一次扔没有扔出去,将阳台的玻璃砸碎了,煤气罐掉回了客厅的地上,又捡起来将煤气罐从阳台扔到了一楼楼下。下落位置为居民公共活动区域,当时正有1名老年居民活动,因躲闪及时未被砸中。之后,虞某便出门做生意,在出门时将三楼的电梯门砸坏,走到二楼和三楼转角处玻璃窗边时将楼道玻璃砸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为发泄个人情绪,无故从三层建筑物抛掷重达6公斤的煤气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虞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冯林彬    张亚萍)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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