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吕显祖问答网
2024-05-26 18:53:43

广信公安严打涉“两卡”违法犯罪

  近日,广信区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接到涉诈线索,通过调查研判,确定河北省唐山籍王某涉嫌“两卡”违法犯罪。该局立即派遣精干警力赶赴河北省,成功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经审查,王某对其本人利用银行卡帮助他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供述了其上线乔某的相关信息。在民警的全力侦查下,王某的上线乔某也被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乔某在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是用于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前提下,仍介绍王某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借他人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并从中非法获利。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日,五府山派出所对“两卡”线索逐一排查分析,发现辖区群众姚某存在违法犯罪嫌疑。民警将姚某传唤至派出所,经审查,姚某在2022年12月3日和12月6日,分别将自己名下的两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从中非法获利。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姚某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并追缴其违法所得。

  在对“两卡”线索进行集中摸排后,湖村派出所立即开展行动,对多名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调查,分别抓获三名“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舒某、许某、苏某。经审讯,舒某、苏某分别在2022年11月、12月,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许某在2022年12月份,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租借给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三人均已构成犯罪。目前,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日,煌固派出所对“两卡”线索逐一排查分析,发现辖区居民徐某和徐某文涉嫌“两卡”违法犯罪,通过分析研判,民警了解到徐某、徐某文已经回到煌固老家,通过对其可能活动的场所进行排查后,民警成功将两人抓获。经审查,徐某文在2022年12月、徐某在2023年1月分别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租借给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其中徐某已构成犯罪。目前,嫌疑人徐某被依法刑事拘留,徐某文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自“春雷”专项集中统一收网行动开展以来,皂头派出所根据下发的“两卡”线索进行分析侦查,成功抓获许某、高某、肖某三名“两卡”违法人员。经审查,许某在2022年12月期间,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多次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交由他人用于实施网络违法犯罪。高某在明知他人使用自己银行卡用于网络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多次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出租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2023年1月16日,肖某在明知是为违法犯罪活动跑分刷流水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名下一张银行卡进行跑分,并从中非法获利。三人均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并追缴违法所得。

捷泰太阳能电池片获“碳足迹”认证

  近年来,全球减碳的浪潮持续涌动,“碳中和”对光伏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新能源行业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产品“碳足迹”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在其全生命周期内产生的碳排放,涵盖原材料采购、运输、产品生产、使用以及最终处置等多个阶段。国际标准化组织确立了碳足迹核算的规范化标准,这是产品进入新兴绿色市场的通行证,有效提升了光伏企业在绿色新能源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据了解,捷泰科技秉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理念,积极贯彻“双碳”目标,致力于推动光伏行业可持续发展。此次182单晶太阳能电池片产品成功获得“碳足迹”认证,开启了捷泰科技绿色转型新篇章。目前,该公司正不断优化能源管理体系,积极打造绿色智慧工厂,已在上饶、滁州、淮安三个基地建设了废气、特气、化学品、能耗和余热回收监测、计量、控制、管理于一体的管理系统。通过监控能源消耗,实现了生产能效提升和数字化绿色化协同管控,为企业节能减排、降本增效提供了有力支持。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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