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黄强辉问答网
2024-05-27 17:20:55

“荣誉属于过去 使命永在心间” ——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汪玉枝采访小记

  本报记者  黄珠慧子

  一袭飘然白衣,是真善美的化身;一顶别致的燕尾帽,是一项守护生命的重任。25年前,婺源县中医院院感科主任汪玉枝怀着对医疗事业的憧憬和对护理事业的无畏,踏上了“终身纯洁,忠贞职守,竭诚协助医生之诊治,务谋病者之福利”之路。从业以来,她任劳任怨,从不计个人得失;她视病人为亲友,用心用情对待每一位患者;她工作突出,仍不断充实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她先后获得江西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全省百佳优秀抗疫护理工作者、上饶市先进工作者、上饶市优秀护士、上饶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上饶市三八红旗手、上饶市五一巾帼标兵岗、上饶好人、婺源县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今年,她被评为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在大家的印象里,医护人员是救死扶伤的白衣天使,汪玉枝也不外乎如此。2015年,她为一名身无分文的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孤寡老人募集了4000余元财物,为挽救患者生命提供了坚实保障。2003年,她报名参加了婺源县抗击“非典”疫情防控工作,2020年,她再次主动请缨,加入江西省第二批援助武汉医疗护理队,援助武汉武昌方舱医院,经过44天的不懈努力,共护理新冠病人282人,出院221人,转院61人。

  每一天,从日出到日落,从黑夜到黎明,她都带着不变的使命,坚守在岗位上。记者来到医院时,汪玉枝正在和同事探讨如何把院感工作做得更好,这是她去年才调过来的新岗位。她每天都在电脑上了解各科室的医疗情况,还深入到护士站、病房实地查看医疗救治过程中操作规范,及时指出不足并指导整改到位。她说:“我希望用我的能量为广大患者服务,让他们享受到我们医疗行业最好、最安全的服务,让他们尽快康复是我最大的心愿。”  

  这些年,汪玉枝始终未曾放松对自己的要求,2021年取得了护理专业最高职称“主任护师”。期间,还不断分享自己的宝贵经验,带教近200名学生。“亲切的笑容、热情的服务”是她留给患者们的第一印象;“工作严谨、态度和蔼、能力和责任心强”则是同事对她的总体评价。婺源县中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刘高华说:“汪玉枝不管在哪个岗位上都能吃苦耐劳,冲锋在前,都是以身作则地带领同事们做好医疗服务保健工作,她获得省级五一劳动奖章,不仅是她个人的荣誉,也是对医院工作的肯定,我们全院同志都将以她为榜样,做好医疗保障服务,为人民群众健康保驾护航。”

  因为热爱,才会拼尽全力去坚持;因为坚持,所有平淡的日子才会变得美好可期。汪玉枝说:“此次能获得江西省五一劳动奖章,是一件让我非常高兴特别荣幸的事情,但荣誉属于过去,这将成为一种激励,我今后要把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做大做细,让患者在就医的过程中能享受到安全的医疗服务。” 

德兴:开展系列“宪法宣传周”活动

  线上+线下,让宪法宣传“火”起来。坚持线上和线下宣传相结合,组织各单位利用LED显示屏播放宪法宣传视频和宪法宣传标语,12月5日,组织德兴市38家普法责任单位在市民广场举行了2023年宪法集中宣传活动,各乡镇(街道)纷纷开展了宪法宣传进社区、进农村等一系列活动,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宪法的热潮,为推动德兴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浓厚的法治氛围。

  单位+企业,让宪法宣传“动”起来。为进一步增强单位干部及企业职工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各单位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宪法宣誓”、宪法答题及观看宪法视频等活动,江铜集团德铜公司也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了“宪法宣誓”、发放宪法宣传资料等一系列活动,充分调动了干部职工学习宪法的积极性和热情。

  晨读+歌唱,让宪法宣传“活”起来。各学校积极组织学生开展“宪法晨读”和齐唱“校园普法歌”活动。在德兴二中举办的宪法晨读活动中,全校2000名师生用心体会宪法的庄严与神圣;海口小学周一晨会表演《校园普法歌》,用铿锵有力的声音唱响了校园普法的号角。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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