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张伍问答网
2024-05-25 20:35:28

凡人微光,照亮中国

  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他们都是平凡人,却干出了不平凡的事迹——特警秦晓强的父亲和妹妹在泸定6.8级地震中遇难,他却依然挺进震中救援群众;检察官李邦红深入山乡,在2万多名孩子的内心播下法治的种子;乡村教师卢文建因视力障碍“借眼”授课28年,帮助学生实现梦想……他们的经历令人动容,是因为他们把自己的使命与时代紧密相连,身处基层一线,只管耕耘、不问收获。

  他们的故事诠释深刻道理——从事器官捐献服务的“生命摆渡人”邢蕴静让我们看到,奉献爱心可以将生命之光延续;30年守护秦岭的“夫妻哨”张彦明、苟冬云让我们深信,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守岛10年的女村医颜新艳让我们明白,人民所需就是职责所系,要用真心换群众暖心。

  他们的精神激励后来者前行——年逾九旬还在捐资助学的舒服民激励广大党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小洋葱发展成大产业的李廷胜激励广大基层干部善谋善干,带民致富;沈飞“冠军班”青年工匠激励广大青年发扬“工匠精神”,精益求精,勇创佳绩。

  纤纤不绝林薄成,涓涓不止江河生。英雄无处不在,英雄就在身边。中华大地上,无数平凡人发光发热,书写非凡人生。爱岗敬业、见义勇为、医者仁心、工匠精神不是虚无缥缈的概念,而是在广大平凡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得到践行和体现。正是每一个普通人的孜孜不倦、努力奋斗,让中国的明天更美好。

  一人兴善,万人可激。生而平凡,心向璀璨。感动人物的事迹可学可做、精神可追可及。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去倾听、去拼搏、去奋斗、去播种,成为感动他人、照亮社会的一分子。无数个我们汇聚在一起,大爱和精神将如星辰大海般璀璨、广袤,把我们的梦想和未来映照得更加光明、辉煌。

  (字强 王明玉)

罗小云在上饶调研时强调 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水平 努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本报讯 记者徐芸报道:5月22日至23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罗小云按照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部署安排,深入我市调研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他强调,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主题教育的决策部署,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按照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大会的具体要求,全力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全面提升法治建设总体水平,努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

  省委政法委副书记陶亮随同调研;市委书记陈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吴树俭,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蔡宜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继田先后陪同调研。

  罗小云先后来到上饶经开区商事法庭、市金融法庭、市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玉山县社会治理中心、玉山县人民检察院、玉山县政务服务中心,考察基层执法司法工作开展情况,并深入上饶经开区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汉氏医学发展有限公司以及信州区滴滴(上饶)客服中心、玉山县星牌台球产业园、浙赣边际合作(衢饶)示范区,倾听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心声,帮助解决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矛盾纠纷。

  座谈会上,在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后,罗小云强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是政法机关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的具体举措。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政法干警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将全套司法服务送到企业“家门口”,以优质高效的政法工作助力打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要促进营商环境数字化,通过审批事项再梳理、流程标准再明确、承诺时限再压缩、服务方式再优化等一系列有力举措,让数据信息多跑腿、企业群众少跑路。要强化协调联动,与相关单位形成互通有无的工作机制,及时预警风险,妥善运用法律与政策化解涉企经营纠纷,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取得新突破、见到新成效。要坚持问题导向、为民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以强化理论学习指导工作实践,以深化调查研究推动解决发展难题,深化推进法治江西建设,严格规范执法司法,奋力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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