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马连良问答网
2024-05-26 08: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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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用电“安全锁” 开启民生“幸福阀”

  连日来,玉山县城降雨频繁。蔬菜大棚内湿度增加,用电设备多、线路复杂,加之农户安全用电意识薄弱,容易引发用电安全事故。为保障菜农可靠用电,国网玉山县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多次深入各个蔬菜大棚,开展雨季安全用电检查活动,帮助菜农解决实际用电困难,助力菜农菜篮子丰收。

  走访中,用电检查人员认真倾听农户用电需求,逐项解答用电问题。针对蔬菜种植特点,主动为大棚内的用电线路、插座开关、闸刀等进行“义诊”,并免费为农户更换破损的线路和老化的漏电保护器。同时,协助农户对大棚内错综杂乱的电力线路进行整改,主动向农户发放安全用电宣传手册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截至目前,该公司已走访辖区内17家大棚基地,征求用户意见3条,发放安全用电宣传手册100余份,进一步提高了农户安全用电意识。同时有效解决农户用电问题5处,为农户雨季安全用电加装上了“安全锁”,让群众用电安全无忧,开启民生“幸福阀”。

  (邱深望)

 

屡次偷鸡不悔改 八旬老汉终获刑

  2023年1月28日晚,年已80岁的吕某搭乘摩托车到婺源县中云镇中云村往龙山方向二里路的路边养殖场,准备盗窃时被养殖场老板当场抓获。经查明,2022年9月吕某在县内多地鸡棚实施了3次盗窃行为,共盗得18只鸡,价值合计人民币810元,出售获利约800余元。且吕某曾在2022年5月实施了4次盗窃行为,检察机关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有的量刑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于2022年12月24日起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吕某具有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部分犯罪未遂、坦白、认罪认罚、曾因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且在监视居住期间再次实施盗窃行为等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继续追缴吕某的违法所得,退还给各被害人。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中的吕某在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期间,仍不思悔改、明知故犯,再三挑战法律底线,最终把自己送进牢笼。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应心存敬畏,做到行有所止。另外,不少人认为小偷小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一旦构成“多次盗窃”,数额再小也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因此,勿以恶小而为之,结果得不偿失。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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