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关仁问答网
2024-05-27 12:32:41

“一门四相”的清廉家风

  两宋时期,优秀人才不断涌现,文化精英层出不穷,群星璀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文化舞台上呈现出了眉州三苏、南丰三曾、临川二晏、金溪三陆、鄱阳四洪等群体性、家族性现象。

  所谓“鄱阳四洪”,是指生活在两宋之际的洪皓与他的三个儿子洪适、洪遵、洪迈。从洪皓出生(1088年)到洪迈去世(1202年),共114年,跨越两宋,历经哲宗、徽宗、钦宗、高宗、孝宗、光宗、宁宗7朝。洪氏父子在国家民族艰难之际,以天下为己任,怀匡国济民之志,秉忠孝节义之风,积极入世,不断进取,谱写了人生与家族的光辉篇章而名垂史册。

  洪皓(1088年-1155年),字光弼,鄱阳人。北宋政和五年(1115年)进士。宣和年中,他任秀州司录。那年发洪水,大量饥民流离失所,不断有人饿死,洪皓紧急报告郡守,自愿担任赈灾工作。他打开粮仓,低价卖出公粮救灾。当时浙东官粮船过境,洪皓要郡守扣留下来,郡守不同意,洪皓说:“我愿以自己一人来换十万人的性命。”百姓感动不已,称之为“洪佛子”。

  建炎三年(1129年)八月,洪皓奉命出使金朝,被拘留十五年。绍兴十三年(1143年)回归,高宗称他“忠贯日月,志不忘君,即便是汉朝的苏武也不过如此”。但因洪皓为官忠直而得罪了秦桧,被贬任英州(今广东英德),直到绍兴二十五年(1155年)逝于任上。后来朝廷恢复了他徽猷阁学士官职,封鄱阳开国侯爵位,谥号“忠宣”。墓葬鄱阳古县渡烟波山。洪皓的一生是“为国尽忠,大节大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的大丈夫的一生。

  洪皓才高学渊,著有《文集》十卷,《春秋纪》三十卷,《輶轩唱和集》三集,《帝王通要》五卷,《姓氏指南》十卷,《松漠纪闻》二卷,《金国文具录》一卷,《鄱阳集》四卷。其中《松漠纪闻》具有极高的史学价值,书中记述的金人早期资料多被正史采纳。

  其长子洪适与弟洪遵同时考中博学宏词科,被任用为秘书省正字。先后出任台州通判、荆门军知州、翰林学士、参知政事等。洪适热衷于金石书法学问,尤其专注于隶书研究,以30年精力搜集古碑刻,著成《隶释》二十七卷、《隶续》二十一卷。《四库全书》认为:“自有碑刻以来,推是书为最精博。”洪遵与长兄洪适同中科举后,赐进士出身,任秘书省正字,再陆续担任常、婺、越三州通判。绍兴三十年(1160年),任吏部侍郎,随后升任翰林学士兼吏部尚书。因洪遵的功绩很大,孝宗皇帝又拜其为资政殿学士。著有《泉志》十五卷,是我国最早的钱币学专著。

  三子洪迈在两位兄长考取功名之后的第三年也高中同科。1169年,洪迈任赣州知州,兴利除弊,造福于民。1186年,官拜翰林学士,参与修编《四朝史》。著有《容斋随笔》《夷坚志》《野处类稿》《经志法语》《鄱阳志》等40多部。

  洪门四学士,是饶州文化的代表,也是清廉家风的传承。鄱阳洪氏有秉义、尚礼、积善、积德的世训。《饶州府洪氏世训》中的“闲有家,悔亡”,说的就是治家应该从一开始就打好基础,立下规矩,防患于未然,体现了家训的前瞻性。另一句“有孚威如,终吉”,意思是如果自己能够诚实有信,树立起威信,结果就一定会获得吉祥,体现了家法的强制性。从“鄱阳四洪”身上最能体现洪氏家训的核心内容。洪氏的升腾离不开洪皓曾祖父洪世良对教育的重视。洪皓曾在《先君述》中写到,洪世良将两孙“挈诸城中,访先生之贤,力教之,因占籍鄱阳”。从《饶州府洪氏世训》中的“出世尽忠”也能见到洪皓的影子。与洪氏宗祠里“忠贞贯日,感动天颜”的对联一脉相承。(记者 蔡文逸 整理)

婺源政府采购免收保证金

 

婺源讯 婺源县财政局持续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制度改革,通过采取“免收”保证金制度,降低企业成本,优化采购流程,助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推行免缴保证金制度,优化政府采购招标流程。自2023年8月1日起,全县政府采购活动中原则上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人负责做好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查和清理工作。2023年婺源县免收保证金的政府采购开标项目24个、采购预算总金额约3015万元,投标供应商121家,免缴投标保证金达289万元。同时,对于后付费项目,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做好已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自查和清理工作。

督办保证金清退工作,强化政府采购诚信体系。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保证金清退工作进行督导,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对违规行为将纳入诚信记录,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违规事项,及时公开处理结果,保障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信息披露,助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创新保证金办理模式,提高政府采购实施效率。积极探索打造更加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平台,推进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模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该项措施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开拓市场、平等参与竞争提供有力的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分享政府采购这块大蛋糕。

(朱振华 俞鹤)

上饶中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事例

  某某公司诉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0年,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上网拍卖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某某公司中标后与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20年8月前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应于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二个月内交付土地,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2021年1月,某某公司付清土地出让价款905万元,但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未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以确认将案涉宗地交付某某公司。2022年,该公司以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全面履行交地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以905万元为基数按1%。逐日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交土地之日止)。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坚持调解优先,在开庭前、开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既在法庭内调解,也到争议地查勘并巡回调解。承办法官在查明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情形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违约责任大小,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重点督促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集体商定调解意见。经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一揽子解决了违约问题,并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扫清障碍。

  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审判理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协议,合同标的额高、约定违约金也高,协议双方履行过程中易引发行政争议,进而产生标的额极高的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囿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着眼于解决目前的违约责任及将来行政协议可否全面履行的问题,以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决心、诚心、耐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侯某甲诉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侯某甲与程某某按传统方式举行婚礼,后到某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侯某甲的身份信息已于2010年与案外人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能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经查明,侯某乙(系原告侯某甲的姐姐)骗取婚姻登记人的信任,于2010年冒用其妹妹侯某甲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章某取得了结婚证。为此,侯某甲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章某的结婚登记。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侯某甲于2023年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但群众利益无小事,侯某甲的诉求也迫切需要解决,承办人立即将该案报送至设立在某区司法局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中心立即启动化解程序,将争议向案涉行政机关分流,案涉行政机关负责化解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协商以及司法局、民政局的积极配合,某区民政局主动撤销了侯某甲与章某于2010年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并注销结婚证。

  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法院主动回应群众诉求,运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的典型事例。群众利益无小事,虽然侯某甲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其实质诉求具有合理性、急迫性,也是关系侯某甲人格权的民生问题,人民法院主动运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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