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张伍问答网
2024-05-24 16:15:03

微信群朋友圈卖烟花?售卖转发都违法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检查

本报记者 郑欢

春节临近,不少市民的朋友圈、微信群出现了一些烟花爆竹的售卖消息。那么,在网络社交平台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合法吗?对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必须在合法的经营点销售,在微信群、朋友圈私自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私家车后备箱“摆摊”和个人路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也是违法行为;非法渠道购买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烟花爆竹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不算违法。但如果不仅发布销售信息还存在线上资金往来等销售行为,则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要由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车辆、取得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春节期间历来是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旺季,在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请前往有资质和存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购买有安全保障的烟花爆竹,安心过大年,如发现网售行为请立即举报。

万年开展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现场检查

万年讯 为切实做好绿色食品续展认证工作,确保绿色食品到期续展有效衔接,3月20日,万年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绿色食品检查员对该县万昌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迅达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续展认证的绿色食品开展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中,检查组依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通过召开会议、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管理层沟通等方式,认真听取企业生产管理情况介绍,核查了相关资料和生产记录档案,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同时要求企业内检员严格把控绿色食品生产环节,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认真做好自检工作。

绿色食品续展是绿色食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绿色食品发展的基础。通过开展现场检查,进一步提升了企业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增强了生产主体标准化规范化意识,促进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

(徐茜 朱文新)


我市开展2023年度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是强化水生生物养护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已连续21年在鄱阳湖和信江、饶河等重要水域放流濒危和经济鱼种,并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严厉打击电、毒、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有效地增殖和保护了水生生物资源,改善了水域生态环境。全市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水域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全面呼吁广大群众爱河、护渔、坚决抵制非法捕鱼等行为,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禁渔禁捕、增殖放流、生态养殖等活动,促进渔业资源恢复和水域生态环境的改善,为江河湖泊注入更多的生机与活力,让绿色成为上饶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当日,主要放流了鲢鱼、鳙鱼、青鱼、光倒刺鲃、马口鱼等6个品种,共计698万尾夏花鱼苗,给信江水域又一次注入了新的活力。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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