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范长江问答网
2024-05-14 01:16:47

微信群朋友圈卖烟花?售卖转发都违法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检查

本报记者 郑欢

春节临近,不少市民的朋友圈、微信群出现了一些烟花爆竹的售卖消息。那么,在网络社交平台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合法吗?对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必须在合法的经营点销售,在微信群、朋友圈私自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私家车后备箱“摆摊”和个人路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也是违法行为;非法渠道购买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烟花爆竹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不算违法。但如果不仅发布销售信息还存在线上资金往来等销售行为,则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要由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车辆、取得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春节期间历来是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旺季,在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请前往有资质和存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购买有安全保障的烟花爆竹,安心过大年,如发现网售行为请立即举报。

市政协党组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会 俞健主持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要全面、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切实把蕴含其中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学深悟透、学懂弄通,不断增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会议强调,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最终落脚点在于狠抓落实。要落实落细总书记关于“加强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发挥人民政协专门协商机构作用”“人民政协要发挥统一战线组织功能”“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等功能建设”的重要要求,旗帜鲜明讲政治,持之以恒抓学习,紧扣大局建良策,凝心聚力共奋进,固本强基抓提升,全力以赴推动人民政协事业高质量发展。

余干 “平安驿站”助力基层治理

前不久,余干县人民法院与铁路鹰潭公安处余干车站派出所在余干高铁站联合设立“平安驿站”,探索创新“联村法官+平安驿站”矛盾纠纷化解新模式,将“平安驿站”打造成基层治理工作品牌,确保“纠纷进驿站、矛盾不出站”,全力护航平安高铁,让旅客群众的出行体验更美好。

“平安驿站”以追求“零距离”诉讼服务为目标,集聚智慧服务、多元解纷、联合执行、法治宣传四大功能,积极引入信息化电子服务平台,实现在线咨询、网上立案、在线调解等“一站式”办理,让当事人“零距离”感受便民司法服务。建立联动执行机制,共同打击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高铁站发生的矛盾纠纷。

余干县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将继续加强与高铁派出所的沟通协作,做深做实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便民服务,把“平安驿站”作为基层治理的前哨,不断完善功能布局,营造平安生活圈,不断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归属感。

(韩海建)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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