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赵大华问答网
2024-05-24 01:20:05

首批“江铜班”学员到岗实习

  本报讯 记者蔡文逸报道:近日,江铜铜箔公司第一批“江铜班”学员在完成前期的司情教育、规章制度、工艺流程、安全培训等理论学习后,正式被分配到各工段各岗位,开始了第一天的岗位实习。此次首批“江铜班”学员共有68名,实习分两个阶段进行,其中前3个月在南昌铜箔公司实习,之后到上饶华东铜箔实习。

  据悉,为持续稳定向公司新扩建企业培养和输送高质量的技能人才,江铜集团通过高招平台面向全省录取并按“一体化”教学模式,与江西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江西工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等高职院校开展了校企合作,即按照“优选生源、订单培养、择优录用”原则,以“江铜班”培养方式,为公司量身定制培养亟须的大量技能人才。“江铜班”学员必须是职业院校按照江西省高职院校招生办自主招生学员,按高职模式培养,学制3年,学生自行承担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学杂费、生活费等费用。毕业后,公司将按照“条件符合、双向选择、择优录用”的标准,符合录用条件的学生自主应聘,由公司新扩建单位招聘录用,择优招聘“江铜班”中一定比例的毕业生。

昭林村:特色产业让集体经济“水涨船高”

        昭林村党支部书记程真富告诉笔者,继2022年之后,2023年昭林村集体经济收入再次突破百万元大关,收入接近120万元。而在2020年以前,昭林村集体经济收入还不超过40万元。

        据介绍,近年来,昭林村巧打“资源牌”,农民抱团发展,村集体经济收入也跟着“水涨船高”。 2021年,昭林村成立旺农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流转60余亩荒地发展特色种养殖产业,打造“大棚蔬菜种植、生态土猪养殖、优质菌菇种植、特色果树种植、林下土鸡养殖”的绿色循环经济业态,发展马家柚、红美人、沃柑、杨梅等果树种植,以及生态鸡、鸭、生猪等家禽家畜养殖。经过三年的发展,合作社种养殖产品开始源源不断销往市场。春节前,合作社销售20余头肉猪、百余只土鸡土鸭,收入突破10万元。2023全年合作社收入达44万元,给农户分红3.5万元,为周边困难群众提供就业岗位50余个。

        合作社运行稳定后,种植的蔬菜水果,养殖的生态鸡、鸭、生猪产量不断提高。为创造更大收益,昭林村干部在上饶师范学院驻村工作队的帮助下,在上饶师范学院内开设乡村振兴档口,经营小笼包店铺。2023年档口为村集体经济增收了43万元。此外,昭林村还发展了“后备箱”经济,即师院教师在昭林订购基地产品,每周五由驻村工作队员送过去。

        花桥镇党委书记李云云说:“除发展特色种养殖产业外,昭林村还依托祖氏百草园、小目源等旅游资源大力发展中医药康养旅游。当前,该村已引入总投入200万元的小火车项目,将村内旅游景点串联起来,有利于当地民宿、特色小吃等服务业发展,有助于农民持续稳定增收。”

(王雅洁)

上饶中院发布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事例

  某某公司诉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行政协议案

  基本案情:2020年,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上网拍卖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某某公司中标后与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双方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20年8月前付清土地出让价款,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应于付清土地出让价款后二个月内交付土地,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2021年1月,某某公司付清土地出让价款905万元,但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未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以确认将案涉宗地交付某某公司。2022年,该公司以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上饶市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全面履行交地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以905万元为基数按1%。逐日计算,自2021年3月9日起至交土地之日止)。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坚持调解优先,在开庭前、开庭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既在法庭内调解,也到争议地查勘并巡回调解。承办法官在查明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违约情形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违约责任大小,在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并重点督促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集体商定调解意见。经人民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行政调解书一揽子解决了违约问题,并为继续履行出让合同扫清障碍。

  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法院贯彻双赢多赢共赢审判理念,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典型案例。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典型的行政协议,合同标的额高、约定违约金也高,协议双方履行过程中易引发行政争议,进而产生标的额极高的行政协议诉讼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不囿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着眼于解决目前的违约责任及将来行政协议可否全面履行的问题,以一揽子解决问题的决心、诚心、耐心,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侯某甲诉某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侯某甲与程某某按传统方式举行婚礼,后到某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侯某甲的身份信息已于2010年与案外人章某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能重复办理结婚登记。经查明,侯某乙(系原告侯某甲的姐姐)骗取婚姻登记人的信任,于2010年冒用其妹妹侯某甲的身份信息与案外人章某取得了结婚证。为此,侯某甲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其与章某的结婚登记。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侯某甲于2023年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但群众利益无小事,侯某甲的诉求也迫切需要解决,承办人立即将该案报送至设立在某区司法局的行政争议多元调处中心,中心立即启动化解程序,将争议向案涉行政机关分流,案涉行政机关负责化解纠纷。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方协商以及司法局、民政局的积极配合,某区民政局主动撤销了侯某甲与章某于2010年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并注销结婚证。

  典型意义:该案系人民法院主动回应群众诉求,运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解决纠纷的典型事例。群众利益无小事,虽然侯某甲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但其实质诉求具有合理性、急迫性,也是关系侯某甲人格权的民生问题,人民法院主动运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动行政机关自行纠错,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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