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两会精神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持续引发热烈反响
本报讯 记者徐芸报道:新年启新篇,奋进正当时。刚刚结束的市两会在我市干部群众中引发热烈反响。广大干部群众通过报纸、电视等平台及时了解市两会盛况,深入学习市两会精神。大家纷纷表示,当前上饶高质量发展宏伟蓝图已绘就,前进方向已明确,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两会精神上来,咬定“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定信心、砥砺奋进、真抓实干,全面吹响加快高质量发展号角。
“政府工作报告振奋人心、催人奋进,对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安排部署,对工业经济发展进一步明确了目标、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市工业与信息化融合推进中心主任王澍表示,将以深入实施“1269”行动计划为引领,以推动产业升级为重点,做强做优有色金属、非金属材料、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光伏新能源、锂电、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新型储能、人工智能、基因检测、再生医学等未来产业,加快构建具有上饶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无论是2023年取得的一系列成绩,还是2024年的奋斗目标,一个个令人欣喜的数字、一项项令人振奋的计划,都让我们看到了一个昂首奋进的上饶,激励着我们拼搏进取、争先进位。”铅山县妇联副主席饶静霞表示,将深入贯彻落实市两会精神,立足引领服务联系的职能,持续推进思想政治引领、妇女创业就业、助力乡村振兴、家庭家风家教建设、妇女权益维护保障等各项工作,竭尽全力为广大妇女儿童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
“认真学习市两会精神,我的信心更强、底气更足、干事创业的劲头更足。”德兴市银城街道银泉社区党委书记董美兰表示,将积极开展“红色物业”“四下基层”等工作,主动到矛盾困难多、群众意见集中、工作打不开局面的里弄小巷,倾听群众呼声,切实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真正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在岁末年关,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广丰区消防救援大队芦洲大道专职队站长余剑波表示,将聚焦应急救援新任务,以更加昂扬的斗志、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加扎实的工作作风,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为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扬清风正气 敲警钟长鸣——驻市应急管理局纪检组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扬清风正气 敲警钟长鸣
大家首先跟随讲解员,来到了饶州监狱陈列馆。饶州监狱陈列馆以饶州监狱历史进程脉络为线,以典型和重大事件为点,运用图片、实物、资料和历史场景再现等形式,勾勒出饶州监狱的历史进程,使得全体同志详细了解饶州监狱的发展史、监狱工作的政策方针和罪犯的改造流程。
二、倡廉洁:参观警示教育厅
随后,全体同志来到廉政教育基地,参观了一系列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党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职务犯罪罪犯接受改造心路历程以及近年来监狱在纪检监察工作、廉政警示教育方面采取的措施及成效。过程中,大家驻足观看馆内陈列的一张张图片、一件件实物,并透过职务犯罪服刑人员亲手写下的忏悔文字,更加近距离感受职务犯罪的真实案例。
法治廉政教育厅时刻提醒着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居安思危,警钟长鸣,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筑牢思想堤坝,严明纪律规矩,保证清正廉洁。
三、敲警钟:珠湖大礼堂开展现场体验教学
在珠湖大礼堂,饶州监狱狱政警官为全体同志上了一堂深刻、生动的警示教育宣讲课。通过观看职务犯罪服刑人员忏悔影像,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对狱内情况进行全方位了解,并通过大屏现场了解罪犯一日的学习、生活和劳动改造等情况,真实感受罪犯“高墙电网”内的铁窗生活。
四、促交流:现场谈警示教育活动学习心得体会
参观结束后,大家一致反映,此次活动是一堂鲜活生动、具有强烈冲击力的警示教育课,切实感受到“贪廉一瞬间,荣辱两重天”背后的真谛。大家纷纷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要更加牢记使命,廉洁、秉公、规范用权,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清廉正直本色,着力营造风清气正、健康纯洁的工作氛围。 (陆佳琪)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