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杨勇问答网
2024-05-20 01:31:39

荔枝上市 虽好吃但要适量

  本报记者 蒋学华 文/图

  “日啖荔枝三百颗,不辞长作岭南人。”从苏东坡的诗句可见荔枝之鲜美,令人垂涎三尺。最近,饶城水果界的白富美荔枝陆续上市了。

  5月7日,记者走访饶城水果市场发现,继半个月前个别水果专卖店有新鲜的荔枝出售后,这几天饶城的不少水果专卖店,以及大型商超,新鲜荔枝陆续上架。不过,初上市的荔枝售价不低,每公斤在50元左右。商家表示,5月下旬荔枝大量上市时,才会迎来热卖期。

  在信州区茶圣路的英果联盟水果店内,菠萝、蓝莓、西瓜等水果琳琅满目,其中,荔枝被摆在C位,价格牌上写着零售价29.80元一斤。正在选购的徐女士拿起一个荔枝端详,但面对不菲的定价,她有些犹豫。“这些荔枝看上去挺漂亮,但是,听说现在的荔枝还不是很甜。”最终,抱着尝尝鲜的心态,徐女士买了一斤。导购员告诉记者,荔枝是这几天刚上市的,眼下产量少加上运输成本高,所以售价也贵一些,目前买的人不多,每天平均售出10多斤。在百果园水果店,妃子笑荔枝已从半个月前的78元一斤,降到39元一斤。导购员说,荔枝上市半个多月,由于价格高,购买者很少,随着最近适当降价后,每天才能售出一二十斤。在广信区第一农贸市场内的10多个水果摊点,记者都没有发现荔枝的身影,其中一位摊主直言,由于进价高、购买力低,目前还未开卖荔枝。

  据从事水果生意多年的翁师傅介绍,荔枝产区以海南、广东等省为主,在妃子笑、六月红、白糖罂、鸡嘴荔等多个荔枝品种中,海南的妃子笑属于早熟品种,上市时间较早,每年4月中下旬开始上市。荔枝高价不会持续太长时间,预计再过半个月,来自广东、广西的荔枝就将大量上市,届时价格会迎来“跳水”。

  俗语称“一只荔枝三把火”,由于荔枝中含有大量的葡萄糖、果糖、各种维生素,过量食用后,会产生大量热卡,食用者可能出现舌头长疮、小便变黄、咳嗽等症状,这些症状从西医角度来看,是由于热卡摄入过多而引起的代偿反应,在中医角度上来看就是“上火”。市中医院副院长汪炜提醒,不要空腹吃荔枝,适量不贪多。不同的人群食用荔枝的“安全量”各不相同:成年人每天食用荔枝建议控制在15颗内;4岁以内儿童最好不要直接进食整粒的荔枝,一天食用不超过4颗;孕妇食用荔枝每天不超过10颗;有便秘的老人、血糖控制不好的人尽量不吃,控制体重的人要尽量少吃,有肝病、肾病、胃肠疾病的人更要慎吃。

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 上饶市法院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某某系余干县某中学的教师兼班主任,被害人小玉(化名)、小红(化名)系其班内学生。钟某某在其任职期间,以被害人小玉的父亲有事找小玉为由,将小玉带到其租住的民房,强行抚摸小玉隐私部位,亲吻小玉。以送被害人小红回家为由,驾车将小红带至一地下停车场,强行亲吻小红,因小红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余干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钟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禁止被告人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师职业。该案因检察院抗诉,移送至上饶中院审理。上饶中院经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及2022年11月1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维持原判定罪量刑,改判禁止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据了解,为防止犯罪人“重操旧业”、再次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后,为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法律的适用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出台,明确裁判规则,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办案法官表示,钟某某在案发时作为教师,本应遵师德规范、守师德底线,却在教学过程中猥亵未成年学生,违背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刑法,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上饶中院改判终身禁止钟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犯罪分子的严惩,有利于预防再次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给予最有力的法治保障,建起未成年人保护的“防火墙”。

弋阳法院:巧用“联村法官+”机制化解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通过媒人介绍相识,在互相不了解的情况下同居生活并于2002年生育一子,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感情恶化。2019年叶某罹患白血病,住院治疗期间欠下许多债务,直到2022年底治疗好转。2023年8月,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此后双方的关系也并未缓和,李某认为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诉至请求法院。

  为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承办法官收到诉讼材料后,立即通过电话向双方询问案件有关情况。经询问得知,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依托“联村法官+”工作机制,迅速联系妇联巾帼志愿者、村委会干部、公益律师、双方亲属参与第一次调解。但由于双方在财产分割方面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有了此前调解基础,法官找准问题症结,对症下药,针对双方分歧分别进行电话沟通,并再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村干部、妇联巾帼志愿者的耐心释法明理,双方心结慢慢打开,最终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成协议。

发布于:上思县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