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王德茂问答网
2024-05-14 19:56:08

微信群朋友圈卖烟花?售卖转发都违法

应急管理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检查

本报记者 郑欢

春节临近,不少市民的朋友圈、微信群出现了一些烟花爆竹的售卖消息。那么,在网络社交平台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合法吗?对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烟花爆竹必须在合法的经营点销售,在微信群、朋友圈私自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私家车后备箱“摆摊”和个人路边“摆摊”售卖烟花爆竹也是违法行为;非法渠道购买的烟花爆竹存在安全隐患。

“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发布的烟花爆竹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爆竹,不算违法。但如果不仅发布销售信息还存在线上资金往来等销售行为,则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要由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车辆、取得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

该负责人表示,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5万或者违法所得超过1万,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春节期间历来是烟花爆竹经营、燃放旺季,在此,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广大市民,请前往有资质和存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购买有安全保障的烟花爆竹,安心过大年,如发现网售行为请立即举报。

信州: “国防万映”激发爱国情

  紧抓领导干部“关键少数”和青少年“关键群体”。该区各级各部门结合主题党日开展“国防万映”展映活动,并在结束时话心得、谈感受,通过影片引发对当下工作的思考。积极推进“‘国防万映’进校园”,各学校纷纷通过主题班队会、思政课等为学生播放优秀爱国影片,在光影之间开展国防教育,激发学生的爱国情愫、加强国防观念。

  与文明城市创建相结合,进一步扩大“国防万映”覆盖面。区委宣传部联合区文广新旅局等部门,在人员密集的广场、公园、商圈周边开展“国防万映”公益展映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果。与“2131工程”相结合。今年8月开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在全区农村开展“国防万映”,优秀的爱国影片赢得了广大农民朋友和乡镇干部的热烈欢迎和好评。截至目前,全区14支流动电影放映队,深入全区乡镇街道各村、社区,为群众放映爱国主义、抗战题材等影片200余场,通过老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以文艺文化活动进一步增强群众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依托全区160余个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为“国防万映”重要阵地,组织市民、村民开展“国防万映”展映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提升爱国情怀和国防意识。此外,依托双拥国防教育主题公园和双拥一条街开展“国防万映”公益放映活动,让观众在观看电影之余潜移默化接受教育,进一步激发爱国拥军热情,让国防教育深入人心。

  (信宣)

今日辟谣(2024年2月6日)

2024年2月6日   谣言:湖北高速没有铲冰除雪?   真相:近日,网上有言论称“湖北高速铲雪不及时,造成高速拥堵”。实际上,冻雨落地成冰才是“祸首”。“罕见的冻雨不是普通的雪,落在高速公路上后立即结10多厘米厚的冰,这种情况下只能撒盐。”湖北交投集团运营总监简海云解释,近期已全员上路铲雪,但还是赶不上湖北境内反复降雨雪的天气变化速度,再加上路面车流量猛增,给作业车辆上路铲雪、撒融雪剂等造成很大影响。

  目前湖北省上下正“想尽一切办法”打通运输堵点,畅通回家的路。湖北交投集团是湖北高速运营主力军,目前有1.4万名员工在现场开展除雪保畅工作,为春运保驾护航,在京珠、鄂东、宜昌等运营公司,一线养护人员每两小时撒盐一次,全天候24小时不停歇。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发布了详细的车辆分流绕行方案,相关地方政府和交通部门设置了车辆分流服务站点,及时为分流车辆做好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目前,经过全力抢通,湖北省绝大部分路段已恢复通行。(来源:湖北日报)

  春节将至,佳节期间,无论亲友团聚,还是外出旅行,都离不开美食相伴。从农历腊月廿五开始,“今日科普”栏目将聚焦饮食安全与健康话题,针对网民关注的食物搭配、营养健康、食品安全、科学养生等内容进行系列科普,澄清误区,守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误区:砂糖橘和酸奶、牛奶不能同食?   真相:“砂糖橘和酸奶、牛奶同食的话,因为砂糖橘中含有一定的有机酸成分,可能会使蛋白质发生沉淀,从而会影响到蛋白质的消化和吸收。”这种说法并不科学。人体内本身含有一定的胃酸,胃酸的酸度要比水果的酸度高很多,并不需要担心砂糖橘的酸度影响消化。有些人出现腹痛、腹泻等情况,可能是因为身体缺乏乳糖酶,即使不吃橘子,喝了牛奶后也会引起腹痛或者消化不良。在一般情况下,适量食用橘子和牛奶不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来源:@科学辟谣、@中国新闻网)   提示:春节消费“三注意”!中消协提醒   详情:在春节来临之际,不少消费者已经开始预定行程、采购年货,为迎接新年做准备。中国消费者协会提示广大消费者,在春节期间秉持绿色消费理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勤俭节约、绿色消费

  消费者在消费潮前,首先要保持理性,审慎选择、适度消费,不要因为“爱面子、讲排场、比阔气”而冲动消费,造成铺张浪费。

  合理规划、安全消费

  春运期间出行人数高,人员集散性和流动性强,交通拥堵和交通事故易发多发,消费者在外出行消费务必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识别陷阱、科学消费

  春节消费潮下,不乏有不法分子伺机敛财牟利,坑蒙拐骗,消费者应提高警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来源:“中国消费者报”微信公众号)

监制:荆克 屈绍辉 编辑:芮静 设计:肖丽丽 尹路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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