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李大江问答网
2024-05-18 17:02:20

郭邦育:用平凡底色绘就“警”彩人生

程晓丽 本报记者 吴淑兰

三月的广信区,春暖大地,百花盛开。像往常一样,上午8点,郭邦育开始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支队各大队报送各类数字、表格、文字材料等,上传下达,签收文件。每天,在他手中流转的公文材料高达十几篇,但每一份表格、每一份材料,他都认真撰写,反复核对。老花镜下,是他那双聚精会神的眼睛。

郭邦育,出生于1965年,广信区枫岭头镇人,现任广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一级警长。1983年入伍,1985年入党,1988年从部队退伍,1990年转岗到上饶县公安局(现广信区公安局)工作,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警察。入警以来,他先后在看守所、派出所、警务保障室、经侦大队等多个部门任职。不管岗位怎么变化,郭邦育都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就连节假日也坚守在岗位上,单位同事都亲切地称他为“老黄牛”。

“我从小就对警察特别崇拜,他们能挺身而出抓坏人,为民除害。”郭邦育骄傲地说,“还记得耳边第一次响起‘郭警官’这个称呼时,我刻意挺直了腰板,正了正衣冠,感觉走路都是带风的。”穿上警服的那一天,他完成了从军人到警察的角色转变,感觉特别神圣和光荣。

在看守所工作时,郭邦育便按照部队的标准要求,队列训练、行为养成、纪律遵守,对监室的管理有条不紊、精益求精。周某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打成重伤,妻子因为他进看守所而离开了家,留下了他年迈的母亲与3岁的孩子,周某便有了轻生的念头。郭邦育作为他的管教,经常与他谈心,鼓励他认真改造,好好生活,周某的状态也逐渐好转。郭邦育用情用心感化在押人员,让“铁窗”里面增添了许多温暖。

1996年8月至1999年1月,郭邦育被调任至花厅派出所担任副指导员。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分子,他从不畏缩,在重大案件中,一次次主动请缨,勇挑重担。“年轻的时候,血气方刚,比较胆大,没有危险意识。有一次对方带了猎枪,我赤手空拳,也对其穷追不舍。”在派出所工作期间,当地群众都赞扬郭邦育“既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还敢于公正执法,是位绵里藏针的好警察”。

“做警察就要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好警察。”这是郭邦育常挂在嘴边的话。他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一心扑在工作岗位上,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谋福祉,赢得了广大群众的高度认可。

2023年6月21日,郭邦育转岗至广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任内勤,面对全新的工作环境和任务,他迅速调整心态,主动适应。半年时间里,共编写工作信息67条,编发工作周报21期,填报各类报表260余份,报送“夏季行动”工作情况11期,撰写调研报告、阶段性小结、总结等汇报材料30余篇……

34年的从警生涯,因工作成绩突出,郭邦育被上饶市公安局记三等功3次,荣获“全省优秀人民警察”“全县优秀共产党员”“全县党员创业先锋”等荣誉称号,用自己的行动践行着从警初心。

从“郭警官”到“老郭”,还有11个月就要退休的郭邦育,依然兢兢业业,纵然皱纹爬上了额头,风霜染白了双鬓。“每天忙碌的事情很琐碎,但却让我感觉很充实。”郭邦育说,作为一名内勤民警,他将始终立足岗位、奋勇向前,不断为平安广信与和谐社区建设贡献力量,用平凡的底色绘就自己的“警”彩人生。


子女抚养引纠纷 法官调解护成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于2012年2月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尹某某。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21年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尹某某由被告尹某抚养成人。

  后随着女儿尹某某逐年长大,原告了解到被告平时忙于工作对女儿缺乏关心照顾,且女儿多次在电话中向原告表露出其希望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而被告认为其虽然忙于工作,但偶尔也会回家关心孩子的学习,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且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在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不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双方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与尹某某亲切交谈,让其打开心扉,畅所欲言。通过交谈,法官了解到尹某某想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想法。接着法官又分别与原、被告交流,了解到被告考虑到目前女儿的状态,认可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但担心以后难以见到女儿。而原告也想要弥补多年未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缺少关心照顾的遗憾,并且同意被告可随时探望女儿。

  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及女儿尹某某的真实意思后,从有利于尹某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从情、理、法等方面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被告同意女儿尹某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至成年;被告尹某对女儿尹某某享有探视权。

  调解完毕后,法官分别向原、被告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叮嘱双方今后要多关心照顾尹某某的学习和生活,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之前对孩子的失职,并表示今后会给女儿更多的爱和关心。

 

老人去世未留遗嘱 银行存款如何取出

  原告刘某华的母亲胡某芝于2020年4月4日突然离世,遗留银行存款74892.29元。处理好丧葬事宜后,刘某华携带母亲的存折和身份证前往银行取款,向银行说明情况后,银行以无法确定胡某芝的遗产由谁继承为由,拒绝了刘某华的取款要求,刘某华无奈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刘某华联系,得知其母亲胡某芝生前并未订立遗嘱。依照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胡某芝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其子女及母亲共三人。胡某芝的母亲徐某连于2021年2月4日死亡,其母除胡某芝外还有四个子女,其中胡某周早于徐某连死亡,胡某周的五个子女对胡某周有权继承的徐某连的遗产份额享有代位继承权。故刘某华等十人对胡某芝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

  法官了解案情后,与其他继承人进行了沟通,告知了其在本案中享有的权利。除原告刘某华外的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对胡某芝遗产的继承权,同意胡某芝的遗产由原告继承。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配合原告办理挂失、取款等相关手续。

  法官提醒,为减少继承上的成本,未雨绸缪提早安排订立遗嘱是非常有必要的。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可以明确你的财产由谁继承,从而定纷止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只有专业规范的遗嘱,才有可能实现遗嘱的功能,遗嘱的内容与形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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