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杨勇问答网
2024-05-20 22:13:11

政务服务窗口忙

2月20日上午9时许,记者走进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看到,各个服务窗口已全部开放,工作人员已全部到岗,他们微笑着为每一位办事群众提供服务,现场秩序井然。

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区,已经聚集了很多办事群众。刚刚办完遗失补证业务的市民汪先生高兴地对记者说:“在家整理东西的时候,发现房产证不见了,今天一大早就来办理遗失并补证。工作人员十分热情,细致地为我讲解办事流程,这不,很快就帮我办好了手续。”

据工作人员介绍,节后来办理房产买卖、过户的市民比较多,“很多务工返乡的市民,趁着回来过年办理房产买卖、过户手续,然后再返回工作岗位。大家时间很紧,我们全力以赴用最快的速度为大家办理好业务,力争让每一位办事群众都满意”。记者了解到,为方便市民办理业务,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联合办公,更加高质高效地办理转移登记、税费缴纳等业务,全程用时不超过30分钟。中午12时20分许,窗口工作人员接到返乡过年的周女士的办事诉求,立即与税务部门联系,为周女士办理房产转移登记业务。享受到窗口工作人员热情的服务和快捷的办理,周女士赞不绝口。

在社保医保综合受理服务专区,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络绎不绝,两位工作人员热情地为办事群众提供业务咨询服务。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今天来办理认证、灵活就业开户、转入转出的市民比较多。一些退休人员由于没有及时认证影响了养老金的发放,都赶来补办业务。”在广东务工的李先生正在办理养老金转入业务,“我在广东打工,想趁着这几天把广东的养老保险转过来,没想到今天来办理业务的人这么多,我咨询了相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详细介绍了办事流程。这不,我正排队等着办理业务。”

“新春上班的第一天,市委就下发了《关于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的通知》,我们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提前半个小时到岗,迅速从‘假期状态’转入‘工作状态’,真正做到人在岗、心在位、责在肩、干实事、建新功,以饱满的热情、优质的服务让企业、群众办事更高质更高效,真正做到服务于民、方便于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副局长叶胜兰说道。

乡贤做公益 造福家乡人

        据了解,横峰县莲荷乡九甲村村民张红梅、汪长春夫妻俩是村里有名的乡贤,主要从事道路、桥梁、绿化工程建设等工作,经常在全国各地跑项目。尽管工作繁忙,他们始终心系家乡发展,尽心尽力为家乡办实事,每当村里有需要,他们总会第一时间响应支持。2021年,夫妻俩回到老家莲荷乡九甲村汪家村小组,成立了上饶宏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希望能把项目带到家乡,让乡亲们都能参与进来,共同致富。2022年9月,夫妻俩自发向横峰县部分防疫卡口及白沙岭方舱医院捐赠了5万元防疫物资。2023年9月,夫妻俩拿出6万元为九甲村汪家村小组的乡亲们修出一条长17米、宽4米的道路,安装路灯40余盏……这一盏盏路灯通透明亮,不仅仅照亮了乡亲们出行的路,更温暖了乡亲们的心。

        “村里基本上都是老人孩子在家,进村道路坑洼不平,下雨天泥泞不堪,交通不便还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我们也是想着要为乡亲们做一点实事,而且还能带动村里老年群体就业。”张红梅说。不仅如此,为方便老年群众的日常生活,使全村的老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夫妻俩还在村里创办了恩栖健康养老活动中心。“村里的年轻人少,老龄化比较严重,让老人们安享晚年,我们出门在外也能放心些。”

        近年来,横峰县积极搭建联系桥梁,引导、鼓励更多爱心乡贤奉献爱心,积极参与到家乡建设中来,有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助推乡村振兴。“今后我会继续关心和支持家乡发展,带动乡亲们共同富裕,以实际行动助力家乡发展。”张红梅说。

(梅雨)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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