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张广才问答网
2024-05-15 05:44:17

兴园街道提升党群服务中心阵地

  近日,笔者走进兴园街道领创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看到300多平方米的领创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窗明几净。刚刚办完事的居民林菊花笑呵呵地竖起大拇指赞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大变样了,宽敞明亮整洁,社区干部为群众办事有耐心又快捷。”

  据了解,经过近期的优化提升,领创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成了“一站式”综合办事大厅和便民服务活动室,场地宽敞,功能完备,并设立居民议事调解室、党员活动室、警务室、退役军人服务站等便民服务点及场地。“领创社区居民大概有1万多人,党群服务中心自改造完成以来,为群众办理服务事项300余件,并组织开展了‘我们的节日’‘爱国教育’‘消防安全’等内容丰富的文化活动,多元化满足了群众各类生活需求。”领创社区负责人赵小云如是说。

  该中心还重点打造“党建+消防”特色品牌,设立精品消防实践站,开展了消防安全知识讲座、社会基本技能实操实训培训、应急逃生疏散演练等志愿服务活动。

  据了解,兴园街道通过此次改造,进一步优化整合内部功能布局,强化硬件设施,努力实现“进一扇门、找一个人、办多件事”的目标,提高群众办事体验感。截至目前,领创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已通过新建、扩建的方式完成改造并投入使用,凤凰社区及滨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已扩建至300平方米以上并装修完毕,预计11月份改造完成并投入使用。

  (杨笑旭)

文物里的廉政故事—— 笪继良和“白菜碑”

  在上饶市铅山县永平镇,立着一块“白菜碑”,碑上刻画着一株大白菜,并写有“为民父母,不可不知此味;为吾赤子,不可令有此色”,意思是作为地方父母官,不能只图自己安逸享乐,不知青菜滋味,不问民间疾苦;面对子民百姓,不能让他们缺衣少食,面带菜色。这是笪继良任铅山县令时所立,告诫自己和县衙官员,要以民为本、勤政为民。

  笪继良,江苏省句容县人,初名继盛,字我箴。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至天启元年(1621年),任铅山县令。

  明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笪继良到铅山县任县令,平日布衣素食,轻车简从,不事奢华。万历四十六年(1618年),明朝廷借口辽东战事吃紧,三次向人民加派“辽饷”,铅山县当时户籍人口已锐减至不足二万人,竟也被加派二万余两,百姓负担沉重,民不聊生。

  一天,笪继良带着两名公差走出县城,来到城外村庄一户农家。走进农舍后,他看到屋里的人个个骨瘦如柴、脸带菜色,身上已经浮肿。男主人有气无力地告诉笪继良,杂粮和蔬菜吃光了,不得已卖了一双儿女换来的几斗杂粮也吃完了。

  听罢,笪继良立即派人回县城请来郎中给这一家老少看病。笪继良问农户:“眼前抗灾自救应该种些什么作物?”农户说:“种稻子来不及了,年猪月菜,蔬菜下种一个多月,尤其是白菜,就可以吃,再种荞麦,晚秋种杂粮和豆。”又问:“你的一儿一女卖给了谁家?”农户道:“卖给了当地粮户任东家!”

  笪继良立即派公差“请”来粮户任东,从他家拉出粮豆、银两,盖上县衙大印,分发给灾民,并对为富不仁的任东进行惩处。

  事后,笪继良责令各村大粮户借出粮豆若干担,碾成米皮糠和豆粉,分给患浮肿病的农人食用;严禁卖儿鬻女,已卖者迅速寻找儿女回家;引导各家各户大种白菜和晚秋杂粮自救。

  经历此事,笪继良于县衙醒目处立下“白菜碑”,以此自勉。后来,他在“白菜碑”前和里正、地保同吃杂粮粥,同喝白菜汤;又在“白菜碑”前断案,惩罚违背政令和行贿的任粮户,使铅山百姓从灾害中走出。他还兴修水利,奖励农桑,兴办学校。他励精图治,力改弊政,鼓励农耕、抑制豪强,赈济贫民、恢复生产,严厉打击人口买卖,尽力维护贫苦百姓利益,使铅山百姓得以休养生息。数年后,笪继良因政绩卓著、百姓爱戴,被擢升为虔州州牧。他离任时,铅山家家户户焚香燃烛,男女老少洒泪相送。百姓深怀其德,集资兴建“笪公”生祠,将“白菜碑”竖于祠内,并购置田产,以供祀事。

  历经四百年风雨沧桑,“白菜碑”虽然几经搬迁,但一直被当地百姓珍视保存,向世人叙说着笪继良勤政爱民、贤良方正的动人故事和精神品格。“为民父母,不可不知此味;为吾赤子,不可令有此色。”这不仅仅是一句警示告诫之语,更是勤政、廉政的文化“遗产”,蕴含着丰富的思想内涵。时至今日,“白菜碑”俨然已成为铅山一个特色的廉政文化符号,浓缩和昭示了久远的文化传统与鲜明的时代特色。

  “白菜碑”所蕴含的思想内涵不仅深深影响了古代铅山,更加警示和启迪了现代铅山。近年来,铅山县充分发挥当地廉洁文化资源,整合开发鹅湖书院、永平清园等历史文化资源,加以活化利用,使之成为干部廉政教育的源头活水。“白菜碑”就像一个标杆,指引和激励着他们奋发进取,深入实践;就如一道警符,时刻提醒自己慎权、慎欲、慎微、慎初、慎独;更是一道绿光,闪耀着以人为本、廉政为基的执政理念。对于各级党员干部来说,继承和发展其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记者 蔡文逸 整理)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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