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李宗仁问答网
2024-05-25 18:31:07

品味清水老街慢生活

抛绣球(图片由市旅游摄影家协会提供)

楼登峰 本报记者 吴淑兰

4月12日,广信区清水老街重启开街。这里曾是上饶城北灵山脚下的一条繁华老街,如今经过投资改造,以全新的面貌迎接游客。在这里,可以感受上饶本土特色的民俗风情、“红色”“古色”与非遗文化,享受特色美食小吃,体验悠闲的慢生活。

走进清水老街,只见人流如织,怀旧版黄包车来回穿梭在800米的老街上,沿街商铺、小吃店、烧烤摊烟气弥漫。磨豆腐、打麻糍粿、饭麸粿,蒸清明粿、烤山鸡腿、烘焙蛋糕面包和清水老街食堂的流水席等,散发着诱人的香味,游客大快朵颐、品尝各种美食与风味小吃。

百姓大舞台上歌舞飞扬,古戏台上威风锣鼓慷慨激昂;“红娘说媒”婚俗表演,热闹非凡;“大唐不倒妹”翩翩起舞,汉服女子切磋诗书文化;非遗广信串堂班吹拉弹唱喜庆连连,弋阳腔刚柔相济、挥洒自如。“朱熹书院”的投壶、射箭游戏,铁匠、木匠、篾匠手艺等非遗传承展示,吸引了众多游客驻足观赏。骑马跨街更是让游客兴致勃勃,积极参与互动。

夜幕下,最为耀眼的是满街灯火辉煌,人们可以观看露天电影,也可以去放生池里放彩灯,祈愿平安幸福。

上世纪80年代,这里曾是清水乡供销社、农具厂、棒冰厂、粮站等的聚集地,充满了无数人的记忆。如今,清水老街融合了赣风特色,保留了地方原貌,成为了灵山旅游的打卡地之一。


发扬主人翁精神 干出第一等工作

  本报讯记者陈绍鹏 徐芸报道: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市委书记陈云,市委副书记、市长邱向军分别率队走访慰问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代表,代表市委、市政府向为上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致以诚挚问候和崇高敬意,向全市广大劳动者致以节日问候,希望大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发扬主人翁精神,干出第一等工作,奋力谱写现代化大美上饶建设新篇章。

  郭素芳、吴曙、郭峰、孔先锋、毛祖宾分别参加。

  走访中,陈云看望了2023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蒋龙良、2023年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冯航、2020年市先进工作者方素萍、2020年省劳模陈道俊;邱向军看望了2020年全市先进工作者朱琳、2022年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徐惺惺、2018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邱丽芳、2020年省劳模胡军。陈云、邱向军勉励大家切实发挥模范引领作用,带头学习新理念、新工艺、新技能,积极开展“传帮带”,引导全市广大劳动者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以勤学长知识、以苦练精技术、以创新求突破,努力成为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

  陈云、邱向军指出,劳动最光荣,奋斗最美丽。一直以来,全市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高度的主人翁意识、卓越的劳动创造、忘我的拼搏奉献,在平凡岗位创造了不平凡业绩,为推动上饶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不愧为新时代最美奋斗者,是全市人民学习的楷模。迈进新征程,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要继续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保持攻坚克难的锐气和干劲,带动和激励广大劳动者爱岗敬业、踏实工作,积极投身到高质量发展的火热实践中去,用模范行为影响一片、带动一片,让劳模精神代代传承。

  陈云、邱向军强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重视发挥技术工人队伍作用,让广大劳动群众的创新才智充分涌流,让更多劳模先进竞相涌现;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用心用情解决职工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把党委政府的关怀温暖送到职工群众心坎中去;全社会要大力宣传学习劳模先进的生动事迹和优秀品格,见贤思齐、比学赶超,让“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在上饶大地蔚然成风。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用户反馈 合作

Copyright © 2023 Sohu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