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钱运高问答网
2024-05-15 17:20:10

余干:学法“零距离” 与法共成长

余干讯 4月16日,余干县实验小学携手余干县妇联,组织学生走进余干县人民法院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通过“面对面”普法教育使学生们进一步增强法治观念,提升知法、懂法、守法意识。

活动当天,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学生们参观了法院的立案大厅、审判庭等场所,了解了案件受理的基本流程,感受了法庭的庄严与神圣,对审判程序有了更加直观的认识。法院工作人员还为学生们讲解了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学生们听得津津有味,不时提出自己的疑问和看法,现场气氛热烈而有序。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对学生们进行了具有仪式感的国家安全思想教育,让学生们了解每年4月15日是国家安全教育日,并结合当前国家安全形势任务对学生们进行了国家安全普及教育,提高学生们的安全意识,让爱国之心在大家心底萌发。

此次活动,让学生们了解了人民法院的工作和职能,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法律的威严,“零距离”接受了普法教育,增强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韩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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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引纠纷 法官调解护成长

  原告李某与被告尹某于2012年2月8日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婚后生育女儿尹某某。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于2021年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女儿尹某某由被告尹某抚养成人。

  后随着女儿尹某某逐年长大,原告了解到被告平时忙于工作对女儿缺乏关心照顾,且女儿多次在电话中向原告表露出其希望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意愿。而被告认为其虽然忙于工作,但偶尔也会回家关心孩子的学习,尽到了做父亲的责任,且孩子的爷爷奶奶也在照顾孩子的生活起居,不同意女儿随原告生活。双方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

  考虑到本案是一起涉未成年人的家事纠纷,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官与尹某某亲切交谈,让其打开心扉,畅所欲言。通过交谈,法官了解到尹某某想随原告共同生活的想法。接着法官又分别与原、被告交流,了解到被告考虑到目前女儿的状态,认可女儿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但担心以后难以见到女儿。而原告也想要弥补多年未与女儿共同生活、对女儿缺少关心照顾的遗憾,并且同意被告可随时探望女儿。

  法官了解到当事人双方及女儿尹某某的真实意思后,从有利于尹某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从情、理、法等方面做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终,经过两个小时的调解,被告同意女儿尹某某随原告李某共同生活,由原告负责抚养至成年;被告尹某对女儿尹某某享有探视权。

  调解完毕后,法官分别向原、被告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叮嘱双方今后要多关心照顾尹某某的学习和生活,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之前对孩子的失职,并表示今后会给女儿更多的爱和关心。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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