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贾德善问答网
2024-05-25 09:57:37

陈云在调研城市建设时强调 完善功能提升品质 彰显特色提升能级

     本报讯 记者陈绍鹏报道:7月10日,市委书记陈云在调研城市建设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持续放大城市能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邱向军、饶清华、潘表光、孔先锋、毛祖宾一同调研。

 

  陈云先后来到上饶大剧院、明叔大道过江隧道、玉丰隧道、旭日南大道、稼轩大道等项目现场,深入了解规划设计、建设进度等情况,现场研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他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树牢“项目为王”理念,把项目抓在手上,责任扛在肩上,千方百计解决好资金、征迁、供地等问题,加大项目要素保障力度,着力破解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难点堵点,抢抓当前施工黄金期,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努力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

 

  陈云强调,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实施城市功能与品质再提升行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要科学布局,强化前瞻意识,突出长远眼光,认真规划设计城市的空间、规模和产业,高质量谋划实施一批打基础、强功能、利长远的项目,持续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力、吸引力、带动力。要彰显特色,做好城市设计,强化风貌管控,加强对历史文化的挖掘、保护和展示,在细节处用心用力,切实留住城市记忆,增强人文气息,充分彰显江南山水园林城市的特色魅力。要补齐短板,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顺应群众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大力推动城市有机更新,加快促进优质公共服务扩大供给、均衡配置,切实以城市的高质量发展保障群众的高品质生活。要优化治理,秉持“三分建、七分管”理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制定完善规范导则,以“绣花”功夫建好城市、管好城市,不断提升城市科学化、智慧化、精细化管理水平。要激发活力,全力做好“人气、人才、人流、人情味”文章,切实把人口规模转化为经济规模,用人气繁荣促进经济繁荣,加快形成以人兴业、以业聚人的城市高质量发展格局。

余干:“家校社”联动 携手防溺水

  “为做好防溺水工作,我们始终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原则,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协同的防溺水工作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的防溺水工作合力。”余干县成立了预防学生溺水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防范学生溺水任务清单和预防学生溺水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并定期召开防溺水安全专题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指导防溺水工作有效开展。及时了解村、社区居民动态,并通过发放防溺水公开信、微信提示等,广泛宣传防溺水知识。在重点危险水域,投放警示牌、救生圈、救生绳、竹竿等防溺水设施,成立了23个地面巡查队,确保发生事故时能第一时间实施正确救援。同时动员各社区成立预防溺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防溺水安全应急预案,开展防溺水宣传教育活动。发动党员志愿者、“五老”人员手持小喇叭,走门串户,宣讲“暑假安全行”防溺水措施。截至目前,共预警喊话劝离近水、下水玩耍人员3000余人次。

  “发现有人溺水首先要大声呼叫,寻求帮助。”在信江大桥南岸,大溪乡党员志愿者向家长和学生介绍了“发现有人溺水”“溺水后如何自救”“救援后如何急救”等场景下的处置方法。“这次亲身体验加深了我对防溺水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学生王成园说,平时在学校里已认真学习了防溺水“六不准”等相关知识,通过这次活动更是让她受益匪浅。参加活动的家长表示,活动中普及的知识有效提升了自己的防溺水和救援能力,同时也明白了作为家长要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防溺水安全教育和管理。

  (韩海建)

79岁老人因车祸受伤 主张误工费获法院支持

  万年县某镇的卫生清洁工作由某公司承包,原告胡某自2012年起在该镇从事清扫工作,由某公司发放工资,每日工资50元左右。2021年9月3日17时35分,被告李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原告胡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员胡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1天。出院医嘱:全休三个月等。原告为此花费医疗费34182. 68元。2021年12月13日,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2000元。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3200元。李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胡某起诉,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98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坚持劳有所得,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公民有通过自身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误工费是因受到人身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合理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胡某事故发生时虽年满79周岁,但根据其提供的公司证明以及银行流水,其在事发前仍然在某镇从事清扫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并通过自身的劳动获得较稳定的收入,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时,要求赔偿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故万年法院结合误工时间、工资情况等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原告胡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188.88元。(柴润香)

发布于:上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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